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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庆三支一扶考试_时政刑法备考(2)

    2021-05-31 17:04 云南人事考试 来源:云南华图教育

    【导读】2021年云南省征集到招募岗位792个,报名时间:5月31日09:00至6月4日18:00;笔试(6月19日09:00至11:00)。笔试全省统一命题,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 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三)犯罪客体

      1.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益。客体是集合名词,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 XX 权。如偷手机的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财产权,拘禁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自由权。犯罪对象 v.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2.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2)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按照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可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指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 概念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 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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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angb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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