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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迪庆三支一扶考试,三支一扶公基笔试模拟题(3月17日)(2)

2024-03-17 11:26:00 迪庆华图考试网 http://diqing.huatu.com/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导读】云南华图的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2024云南三支一扶公基题库,三支一扶公基练习题】的每日一练习题内容,欢迎大家查看,更多三支一扶备考资讯请关注云南华图公众号:ynhtjy,云南华图官网:https://yn.huatu.com/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属于多罪。A项排除。

  C项: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属于多罪。C.项排除。

  D项: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也属于多罪。D项排除。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贿罪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1)一般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才能构成行贿罪;(2)经济行贿罪构成行贿罪不需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要件。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2021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因此,选择A选项。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法官甲收受乙亲属价值15万元的财物,对乙从轻处罚,属于受贿罪。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题干中乙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乙从轻处罚,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又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5.【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本题中方力家大棚没关电盖棚属于个人疏忽,方明没有义务提醒方力,方明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题干中方力家蔬菜大棚损坏是因为方力自己没有注意台风,没有关电盖棚,方明没有故意毁坏,方明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不符合题意。B项排除。

  C项: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本题中方明仅仅是看到方力家大棚没关,知道今晚会有台风,并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能预见到方力没有关电盖棚导致蔬菜大棚损毁,即方明的行为不是犯罪过失。不符合题意。C项排除。

  D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本题中方明的行为没有伤害到方力的身体健康,即方明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不符合题意。D项排除。

  6.【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本题中,甲追赶乙并将其撞入大河中,甲的先行行为引起了必须要救助乙的义务。甲见乙在水中挣扎,主观上甲已经预见到乙可能死亡,但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骑车离开,说明甲对乙的死亡存在故意。客观上,甲的行为导致了乙死亡。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题中,甲将乙撞进大河,已经预见到乙可能死亡,仍骑车离开,是放任其死亡,而非身体受伤。不符合题意。B项排除。

  C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甲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符合题意。C项排除。

  D项: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题中,乙已经弃车而逃,对甲合法权益的侵害已经停止,甲的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不符合题意。D项排除。

  7.【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知识并选错误选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选择A选项。

  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小林趁小利不在宿舍时准备盗取,可小利突然回到宿舍,小林盗取无果,属于犯罪预备。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A项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B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项排除。

  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B项排除。

  C项: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C项排除。

  D项: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排除。

  10.【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CD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BC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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